合作社法規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民國91年12月18日公發布)

  • 第1條:
    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3. 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4. 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5. 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6.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印鑑證明。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1. 買賣契約(賣渡書):記載該土地、建築改良物為儲蓄互助社名義購買。
    2. 社員大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會議紀錄。
    3. 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4. 協會同意書:以協會名義登記者,由協會出具更名同意書。
    5.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載明該土地、建築改良物非自然人所有,且同意更名為儲蓄互助社所有。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 第5條:
    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
    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 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到最上面


::: 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 MOI Center for Cooperatives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 1024 x 768,建議使用IE5.5、Firefox1.0以上版本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