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民國91年12月18日公發布)
- 第1條:
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 申請書(如附件一)。
- 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 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 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 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印鑑證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買賣契約(賣渡書):記載該土地、建築改良物為儲蓄互助社名義購買。
- 社員大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會議紀錄。
- 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 協會同意書:以協會名義登記者,由協會出具更名同意書。
-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載明該土地、建築改良物非自然人所有,且同意更名為儲蓄互助社所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 第5條:
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
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 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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