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理

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月29日(台)90中社字第9078106號函頒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82015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2年2月14日內授中社字第092008752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72251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2001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200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200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2008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20039號令修正

  • 一、目的:
    • 為輔導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健全組織,增進經營績效,以發揮服務功能,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
  • 二、補助對象:
    • (一)合作社。
    • (二)合作事業團體。
  • 三、補助原則:
    • 配合預算總數,每年度以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所轄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單位總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 四、補助要件:
    • (一)合作社應具備下列各要件:
      1.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者。
      2. 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3. 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4. 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5. 最近一年度考核(以申請補助案提出時間為準)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但申請合作示範觀摩補助須為甲等以上者。
      6. 無接受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7. 近三年依規定派員參加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或補助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者。
      8. 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有缺失情事已改善者。
      9. 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合作事業團體應具備下列各要件:
      1.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者。
      2. 依人民團體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3. 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4. 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5. 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6. 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 (一)一般性補助:
      1. 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辦公設備部分最高補助額度為十萬元;項目以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營運所需器材、設施及設備為限(如附表一)。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在規定之使用年限,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
      2. 合作教育、研討、宣導及示範觀摩:最高補助全國級新臺幣五十萬元、直轄市、縣(市)級新臺幣二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雜支、專案計畫管理費及撰稿費(如附表二)。
      3. 合作刊物及合作出版品: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印刷費、稿費。
      4. 合作節舉辦各項慶祝活動—最高補助全國級新臺幣九十萬元、直轄市或縣(市)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 (二)政策性補助:最高得全額補助。
      1. 接受本部委託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2. 本部依政策需要專案簽准之計畫:健全合作事業體系、強化聯合社功能、加強社間合作、建立合作社品牌形象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性合作教育訓練及其他經核定事項等。
  • 六、申請時間:
    • (一)一般性補助:每年一月至九月底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 (二)政策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
  • 七、申請程序:
    • (一)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補助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行審核並擬具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填具申請彙整表,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本部核辦。但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補助申請,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先行審核並擬具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填具申請彙整表,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核轉本部。
    • (二)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向本部提出申請
  •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 (一)彙整表二份(如附件一),本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彙整填報,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須自行填報。(加蓋合作社圖記)
    • (二)申請表二份(如附件二)。(加蓋合作社圖記)
    • (三)計畫書二份(如附件三)。(加蓋合作社圖記) 
    • (四)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應附申請補助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及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包括決算書表)各一份。
    • (五)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申請簡易集貨場補助時,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建築物規模圖說(註明使用材料及尺寸);核銷時,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文件。
    • (六)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須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單各二份。
    • (七)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九、審查作業:
    •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下:
      1. 審核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要件。
      2. 依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是否必要。
      3. 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4. 依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 (二)本部:
      1. 申請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由業務科初審後簽辦。
      2. 申請補助總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補助案件,由社會司依本要點有關規定於申請截止後彙整審核簽辦。
      3. 申請補助總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補助案件,由社會司初核,再由秘書室代表、政風處代表、會計處代表、總務司代表、社會司司長、副主任、專門委員一人、主辦科長及承辦人共同組成複審小組。並以社會司司長為召集人,擬具審核意見並簽章。(如附件四
    •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具體事由,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
    • (四)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 十、財務處理:
    •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填具本部○○○年度合作事業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如附件五)函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填領款收據並註明合作社統一編號,報本部撥款。
      1. 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由本部核撥。
      2. 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款後核實轉撥。
    • (二)設立專戶: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及接受補助單位領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專戶孳息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辦理結案。民間單位未設立專戶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檢附支出憑證請款。
    • (三)補助款之執行:
      1. 接受本部補助之單位其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 實際補助金額以財物購置之實際採購金額核算,核定補助有賸餘款項應繳回本部。
      3.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並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一年。
      4.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5. 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繳回本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擬具完成時間表,報經本部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 (四)會計作業:
      1. 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2. 接受補助單位採購之監辦工作,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令規定核處。
      3. 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4. 全國級及省級接受補 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具承辦人、會計、經理及理事主席等有關人員核章之原始憑證(依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分別編造彙整)並填報接受本部合作事業補助經費○○○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逕送本部核銷結案。直轄市及縣(市)級接受補助單位其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由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保管、備查,並填報接受本部合作事業補助經費○○年度執行概況考核表報本部結案。
      5.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部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部。
      6. 會計作業應依相關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督導及考核:
    • (一)由本部組成合作事業 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部補助之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 (二)督導考核小組編組由本部社會司會同會計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單位派員參加。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考核實際執行情形,考核結果併入年度合作事業考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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