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理

關於全國各級合作社場暨實務人員每年成績考核,係依
據本部修正之「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辦理。

  • 一、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考績評定後給獎部分,優等(含合作社場及實務人員)由本部覆評後核獎,甲等由各合作主管機關頒獎。
  • 二、各縣(市)所轄合作社場考核成績等級清冊等資料至本部彙辦,應行注意事項:
    • (一)優等-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六條之規定,一般各類合作社優等名額之核給,係依各類合作社該年度總數百分之五單獨計算,未達一名者以一名核計,至多以五名為原則;合作社場及實務人員分別計算,惟兩者之獎勵以不重複為原則。
    • (二)甲等以下-由貴管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六條之比例核定後將評定等級清冊並加封面,分別書明各類考列等級數量,送部備查。
    • 相關附表如下:
      1. 省以上合作社場考核評定表(附件1-1.xls)
      2. 直轄市、縣(市)考核評定表(附件1-2.xls)
      3. 省級以上合作社實務人員考核評定表(附件2-1.doc)
      4. 直轄市縣市合作社實務人員考核評定表(附件2-2.doc)
      5. 省級以上實務人員考核評定清冊(附件3-1.doc)
      6. 直轄市縣市實務人員考核評定清冊(附表3-2.doc)
      7. 全國各級合作社場初復核等級清冊(附件4.doc)
      8. 社數統計表(附件5.xls)
      9. 全國各級合作社場暨實務人員每年成績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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