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理

合作社的經營方法是「共同經營」,合作社按法令規定開會,辦理選舉,申請登記,並建立文書、人事管理制度等等,就是「社務」方面的工作。按規定「開會」是減少社員疑慮,增進社員向心力的基本工作。

一‧法定會議:

合作社場的管理是採民主管理原則,其主權屬於社場員全體,社場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決策機關,但合作社場的事務不必由全體社場員辦理,祇須選出理監事交由他們分層執行和監督的責任,所以合作社場必須按規定按時開會,以決定各項事務,及監察各項決策之執行。另外,工作有必要時,可依法召開臨時會議。茲將法定會議種類及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 1. 社場員〈代表〉大會
    • A. 召集時間:每年至少一次;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
    • B. 召集單位:理事會
    • C. 召集人: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
    • D. 會議主席:理事主席,若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 E.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全體社場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決議。討論有關合併、改組、解散時,要全體社場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解除理監事職權,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2. 臨時社場員〈代表〉大會
    • A. 召集時間:執行職務認為有必要;全體社場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B. 召集單位: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員〈代表〉
    • C. 召集人: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
    • D. 會議主席: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或公推一人為主席
    • E.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與常年社場員代表大會同
    • F. 備註:社場員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陳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3. 理事會
    • A. 召集時間:每月至少一次
    • B. 召集單位:理事會
    • C. 召集人:理事主席
    • E. 會議主席:理事互選一人
    • F.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 G. 備註:開會需函報主管機關。
  • 4. 監事會
    • A. 召集時間:每月至少一次
    • B. 召集單位:監事會
    • C. 召集人:監事會主席
    • D. 會議主席:監事互選一人
    • E.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
    • F. 備註:開會需函報主管機關
  • 5. 社務會
    • A. 召集時間: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 B. 召集單位:理事會
    • C. 召集人:理事主席
    • D. 會議主席:理事、監事互選之<
    • E.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社場員除名時,要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
    • F. 備註:開會需函報主管機關
  • 6. 評議會
    • A. 召集時間:視實際需要
    • B. 召集單位:評議會
    • C. 召集人:互推一人
    • D. 會議主席:輪流擔任
    • E. 開會或決議之法定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可開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可決議。
    • F. 備註:評議會所作決議只是建議性

二. 選聘任人員及其職責:

  • 1. 理事主席:選任
    • A. 職責:
      • a. 對外代表合作社場,對內督導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工作。
    • B. 職權:
      • a. 社場員代表大會、臨時社場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社務會召集人。
      • b. 擔任社場員代表大會、臨時社場員代表大會之會議主席。
    • C. 其他:理事主席如果常駐社場辦公得支給公費。
  • 2. 理事:選任
    • A. 職責:
      • a. 對外代表合作社場,對內督導經理及其他職員執行工作。
      • b. 服從理事會之決議
      • c. 遵守社場章程及法令之規定
    • d. 合作社場向外借款時,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執行執務時因違反法令,致使合作社虧損時應負賠償之責
    • B. 職權:
      • a. 出席開會,參與表決權
      • b. 接受授權執行職務, 處理社場員所提出之問題
    • C. 其他:
      • a. 理事對外之代表權及對內之執行權,均應基於理事會之決議權行使,並非理事個人皆有執行任務與代表之權。
      • b. 理事為義務職,不支薪,但因公務之需時,得支公費或車馬費,年終結算有盈餘,也可
    • 酌提部份作為理事酬勞金。
  • 3. 監事主席:選任
    • A. 職責:
      • a. 監事會之召集。
      • b. 綜理監事會務,並將監事監查報告加以整理,提經審議,將應興革事項作成決議,送請理事會辦理。
    • B. 其他:不領薪給,但常駐社場辦公,可比照理事主席支領公費。
  • 4. 監事:選任
    • A. 職責:
      • a. 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 b. 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 c. 審查合作社章程,社場員名冊、社場員大會記錄等簿冊及理事會編製之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表。
      • d. 合作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 B. 其他:
      • a.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 b. 監事不得享受酬勞金。
  • 5. 場長經理:由理事會聘任
    • A. 職責:
      • a. 計畫業務:
        1. 1.業務計畫,編製業務計畫表。
        2. 2.工作曆編製。
        3. 3.工作小組之分配。
      • b. 管理督促:
        • I. 生產管理。
          1. 1.農業資料管理。
          2. 2.設施機械管理。
          3. 3.技術管理。
        • II. 運銷管理。
          1. 1.運銷品處理之管理。
          2. 2.出貨管理。
          3. 3.市場調查。
          4. 4.經理事務管理。
        • III. 督促工作小組按照工作推行業務。
      • c. 對外負責有關機關連繫綜合全盤業務。
      • d. 定期召集有關工作組會議、報告收支情形及工作檢討。
  • 6. 文書:聘任
    • A. 職責:
      • a. 印信典守事項。
      • b. 書信收發、文稿審核及案件保管。
      • c. 社籍整理。
      • d. 理事主席交辦事項。
  • 7. 會計:聘任
    • A. 職責:
      • a. 收支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 b. 會計事務之處理。
      • c. 經費收支核簽事項。
      • d. 報表之編製事項。
      • e. 現金票據證券之稽查。
      • f. 會計帳簿記帳。
      • g. 購置物品營造工程之監查驗收。
    • B. 其他:
      • a. 會計應置專人。
      • b. 會計不得兼司庫〈出納〉。
  • 8. 司庫〈出納〉:聘任
    • A. 職責:根據會計單位編製之收付傳票或憑證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登記、保管及移轉。
    • B. 其他:資金、現款,應專戶存儲,不得由主辦人員私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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